昨日从水务部门获悉,全市首例内河非法采砂案在芜湖县宣判,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采砂者王某某以犯非法采矿罪依法进行宣判,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2013年至2017年9月,芜湖县红杨镇沈公王村村民王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采砂船等机械设备,擅自在青弋江支流资福河河道内开采黄砂3500余吨。县水务部门多次进行查处,但王某某仍置若罔闻。自“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来,该县水务部门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合作。2017年11月,县公安局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将其刑事拘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9日以非法采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这是该县首例因当事人在内河非法采砂入刑案例,也是我市对内河非法采砂入刑的零突破。
芜湖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枯竭,无序盗采已经严重影响到河道防洪安全。自2007年芜湖市内河黄砂禁采以来,非法采砂屡禁不止,除暴利驱使因素外,行政执法手段有限,行政处罚措施威慑力不够也是原因之一。这次非法采砂案件的判决,是该县在推动“非采入刑”方面做出的探索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