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11人因非法采砂被提起诉讼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20年8月,王某某等四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预谋通过采挖海砂牟利。同年11月25日凌晨,青岛海警局在青岛附近海域查获正在作业的“江海某某”船、“苏货某某”船,两艘船舶载有海砂2600余吨,涉嫌非法采砂。
据查明,伍某、薛某等人不同程度参与了盗采、运输、收购等环节。其中,“江海某某”船负责采挖海砂,“昌某某”船、“苏货某某”船分别负责收购、运输盗采的海砂,被海警抓获时,已有2000余吨盗采海砂完成交易。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在各自行为范围内对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及预防措施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公开道歉。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甄某某、苏某某、成某某在未获取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谋划并组织他人开采海砂,应当承担海洋生态环境受损的侵权责任。伍某、李某某明知案涉行为系以“清淤”名义盗采海砂,仍参与组织联络,存在主观故意及客观的采砂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某、顾某某分别作为采砂船的实际经营人、管理人员,未尽审查义务而参与其中,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八人共同参与了非法采砂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辛某某、薛某与任某某分别通过两艘船舶参与了涉案海砂的运输与收购,均未尽到审查海砂来源的注意义务,与采砂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其各自运输收购范围内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王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368014元、恢复期间损失9466元和预防措施费用73603元;薛某、辛某某在运输收购范围内与王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60000元、恢复期间损失4115元和预防措施费用32000元;任某某在运输收购范围内与王某某等8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恢复费用208014元、恢复期间损失5351元和预防措施费用41603元;上述11名被告连带承担案涉鉴定评估费用5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陈某某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此案将非法采砂“采、运、销”全链条上的11名被告认定为共同侵权,进行全环节、全链条打击,彻底切断了非法利益链。该判决有力震慑了非法盗采海砂行为,对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与矿产资源安全、服务保障经略海洋战略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