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海事局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长江江苏段内河船舶涉海运输违法行为的通告》,要求:
长江江苏段码头应主动做出不为涉海砂石运输内河船舶装卸作业的信用承诺;长江江苏水域从事砂石运输的内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主动做出不从事海上运输的信用承诺。
如有违反,海事部门将依法对从事涉海运输的内河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实施行政处罚,对为涉海运输内河船违规装卸作业的码头依法处理。
联合打击行动自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载运砂石船舶为监管重点,严格落实“四个一律”:
对内河船涉海砂石运输行为一律依法查处
对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或无法提供AIS轨迹的内河砂石运输船舶一律不得靠泊装卸作业
对查处的内河船涉海砂石运输违法行为信息一律通报属地相关主管部门
对内河涉海砂石运输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违规从事卸载作业的码头单位一律实施信用管理联合惩戒

附《关于严厉打击长江江苏段内河船涉海运输违法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常态化治理的意见》(交办海[2017]13号)和《江苏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苏发改价格发[2020]1451号)等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长江江苏段内河船涉海运输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江江苏水域从事砂石运输的内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主动做出不从事海上运输的信用承诺。各地码头应主动做出不为涉海砂石运输内河船舶装卸作业的信用承诺。
二、长江江苏水域从事砂石运输的船舶应主动提供长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砂石转运(过驳)证明、海砂来源证明等单证备查。内河砂石运输船舶应确保AIS不间断正常使用。对于内河砂石运输船舶无合法砂石来源证明或无法提供相应AIS轨迹证据的,各地码头不得安排卸货作业。
三、海事部门将依法对从事涉海运输的内河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实施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对从事涉海运输的内河船舶及所属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为涉海运输内河船违规装卸作业的码头依法处理。违反信用承诺的,海事和交通运输部门将按规定列入信用管理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