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27日,区综合执法局接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交,当事人方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柯桥区稽东镇某河道内采砂约33立方米。2022年1月4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现场取证及对相关当事人的询问,最后认定当事人方某于2021年12月23日、24日在未申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在稽东镇某河道内采砂33立方米,其中:用农用车装载1车为13立方米,用拖拉机装载5车计20立方米。用农用车装载的1车出售给同村村民,违法所得为1600元,系现金交易;用拖拉机装载的5车为本地村民自用需求,未收取相关费用。
02执法视角
当事人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鉴于当事人方某积极主动配合调查,非法采砂量较小且对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影响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和《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项关于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的裁量标准,决定处以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