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依法判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55万余元。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于同年3月至10月期间,以建设年产10万吨洁净型煤10万吨洁净型焦生产线项目平整场地为由,从事非法采砂活动,并将砂子以每立方20至2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557799元。经鉴定违法取土面积为29245.42平方米,挖方102410.8129立方米。
2021年7月该科技公司因未密闭储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而罚款六万元,因在开工前未进行环评而处罚一万两千元。
2022年4月,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主动上缴现金650000元。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以平整场地名义擅自非法开采国家砂石资源,造成国家砂石资源损失重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5577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王某多上缴的32201元的金,予以退还。
杭锦旗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地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断提升各界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知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促进地区生态安全及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