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 黄金展位 -   企业注册   个人注册
中国振动机械行业第一网络媒体
在线咨询网站客服
我要搜索:
热门搜索: 振动筛 谷物清选机 破碎机 旋振筛 直线筛 筛网
超声波振动筛 振动电机 振动给料机 输送机 粉碎机 提升机
本站首页 | 我要采购 | 我要销售 | 电子样本 | 品牌企业 | 企业招聘 | 振动机械书籍 | 行业人物 | 市场分析 | 行业设备 | 政策法规 | 企业新闻 | 振动机械 | RSS订阅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热门:2021中国(郑州)国际砂石及尾矿与建筑固废处理技术展览会
 

国家发改委:《煤炭行政处罚办法》4月起施行

2024-01-17 来源: 中国振动机械网
国家发改委1月16日消息,《煤炭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

国家发改委1月16日消息,《煤炭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3年12月27日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法律、法规、规章,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二)国务院制定的煤炭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煤炭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炭地方政府规章;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煤炭的规定。

第四条 煤炭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炭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

煤炭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条 煤炭行政处罚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以及在全国或煤炭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通知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有两个以上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依法发现的或者要求处理的违反煤炭法规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煤炭管理部门发现受理的举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记录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对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

第十五条 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煤炭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立案。

调查取证等执法过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按对公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二)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炭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炭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煤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的规定依法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原煤炭工业部 1997 年 5 月 19 日发布的《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 1 号)同时废止。

 


本文关键词:

煤炭 发改委 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晓丽
中国振动机械网版权与免责声明:(点击查看)
煤炭 发改委 行政处罚 ”更多相关资讯
 · 一季度陕西煤炭产量1.85亿吨 占全国煤炭产量的15.4% (2025-04-30)
 · 涵盖煤炭、采矿等产业!13项国家标准5月1日起实施 (2025-04-28)
 · 朔黄铁路煤炭年运量突破1亿吨 (2025-04-28)
 · 浙江与阿克苏协同打造绿色矿业全产业链 (2025-04-24)
 · “准班列—准班轮”运输新模式畅通陕西煤炭东出通道... (2025-04-21)
 · 超额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实现首季“开门红”... (2025-04-15)
 · 我国西煤东运第二大通道累计煤炭运量突破50亿吨 (2025-04-15)

产品 贸易 企业 资讯 技术 展会  
产品搜索:
热矿筛 旋振筛 脱水筛 圆振动筛
直线振动筛 气流筛分机 高效重型筛 200拍击筛
螺旋输送机 带式输送机 振动输送机 链式输送机
振动给料机 复式给料机 双轴搅拌机 振动料斗
振动给煤机 旋振磨 振动磨 涡轮式粉碎机
振动提升机 斗式提升机 垂直提升机 立式振动电机
最新推荐新闻
掘金“城市矿山”,四川有办法!
十五冶工程公司印尼IPIP项目砂石线预计5月全线试车...
全国首个地质生态产品概念发布
助力长江砂石运输!中交三航局打造2780万吨级绿色...
绿色砂石革命:一场重构产业生态的湾区实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矿局首获境外探矿权 实现历史性突...
超2亿吨河砂出让!2025年5月9日起拍
1000吨/时!一国企资源量超7800万吨石灰岩矿项目开...
新疆: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激发产业活力...
陕西安康市汉滨区:整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取得阶段...
筛分通诚信企业推荐
  • 重型机械
  • 轻型机械
  • 电机配件
高服机械威猛振动四达振动
神宇机械万力振动北海矿山
河南万泰鑫鹰环保宇环机械
志远筛子王金特振动新乡威远
恒锦冶金中鑫机械朝阳振动
高服机械大汉振动筛天和振动筛
力天振动伟良摇摆筛重庆宏展
先臣机械三辰机械恒久振动
鑫达振动兴邦机械天惠通用
元升振动广建机械欧霖佳机械
盾牌筛网众鑫振动电机新乡振动电机
通达振动电机明电电气安泰筛网
金山网业金马矿机启航过滤
宏达振动惠宝振动电机宏达煤化设备
宝飞振动电机凡士通弹簧盾发筛网
一周资讯排行
国家统计局:一季度采矿业实现利润总额220...(04-29)
济南:建设绿色矿山 推进生态修复...(04-23)
山西586处煤矿已实行采掘红线管理...(04-24)
亚洲最大!赤峰一多金属矿获得采矿许可证...(04-23)
广东累计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超160个...(04-23)
海南发布2024年度地质成果 铪矿找矿实现零...(04-24)
安徽大力提升战略性矿产保障能力...(04-25)
华为山西智能矿山技术交流会在太原召开...(04-25)
新疆开展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04-24)
福建省东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给煤机设备评...(04-25)
网站首页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筛分通会员 | 广告合作 | 投诉建议 |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371-56727233 振动筛分交流群① 58519197(满)② 107250318(满) ③ 87177774(未满) ④ 35419702(未满)
© 2007- 中国振动机械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1007950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190850
客服邮箱: 本站法律顾问: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中国振动机械网客服:871792307 1321379918 技术:中国振动机械网技术支持:49739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