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5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5年第30号)意见的公告。
该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将同步废止。
据悉,137号文自2010年发布以来,即在我国建设项目用地压矿补偿、赔偿的实务和司法审判中产生一定困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业权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侵害矿业权人利益的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业权人物权收益损失的补偿标准,长期缺乏针对性条款。同时,也缺失了对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情形的管理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判例将137号文视为行业“国赔”标准,但该文件仅规定了“协商补偿”原则,未明确补偿范围和量化依据,导致补偿争议频发,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机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2025年3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25年第17号),第51条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可以依据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标准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次征求意见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操作规则,第四条明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包括压覆矿产资源所分担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
2、对矿业权行使的补偿,主要包括所影响的预期收益、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解决。可参照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所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损失。

《通知》正文主要包含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范围和权限。明确压覆矿产资源的内涵、不作压覆处理条件等,明确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内容。
二是压覆查询和报告编制。明确建立压覆查询服务系统、履行压覆查询义务、做好压覆报告编制的工作要求。
三是压覆审批管理要求。从审批情形、审批要件、审批流程等方面规范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明确无需履行压覆审批手续的情形。
四是压覆补偿范围。将压覆补偿细分为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和因压覆影响矿业权行使的补偿。总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可参照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标准执行。
五是管理工作间的衔接。主动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端减少压覆;积极支撑用地审批,严格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压覆占用;做好矿业权变更,完成压覆补偿的矿业权需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切实提高压覆查询和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的刚性约束,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
六是压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明确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任务,提出了对建设单位、矿业权人执行压覆管理制度的监管措施。
《通知》还规定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制定本省(区、市)建设项目压覆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管理要求,明确废止的相关压覆管理文件。《通知》附件包括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和批复文件样式,以及不作压覆处理说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