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如何认定非法采砂为非法采矿罪?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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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检院专家组在“精品问答”专栏对“为什么非法采砂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作了解答。该问题的明确解答将助力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砂案件的判决。
问题:非法采砂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咨询类别:公诉
咨询内容: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1、公诉人是否需要证明是何规定应当办理采砂许可证?2、因河道疏浚名义而事实上采砂,是否需要办理采砂许可证?
咨询人: 西藏区院 拉萨市院 堆龙德庆区院 任江坤
高检院专家组解答:
1.关于公诉人是否需要证明是何规定应当办理采砂许可证。从公诉角度,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阐明需要许可和批准的规定,以证明其采砂行为的非法性。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具备相关情形,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2.关于以河道疏浚名义而事实上采砂,是否需要办理采砂许可证。河道疏浚属于河道整治,需要施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行为人疏浚河道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法施工。河道采砂,需要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在河道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因整治疏浚河道采砂的,应编制采砂许可证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上经营销售,确需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据此,以疏浚河道为名从事采砂行为的,如果疏浚河道得到有关部门许可,确实是出于疏浚河道的需要而合理采砂的,该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行为人河道采砂未按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而以疏浚河道为名,实际从事非法采砂行为,破坏环境资源的,则可依据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据最高检消息,2018年10月8日,作为检察人员内部业务研讨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检答网在全国检察机关开通运行。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各类应用系统中注册用户数最多、活跃度最高、使用范围最广的信息平台。最高检专家对“如何认定非法采砂为非法采矿罪”的解答将为全国非法采砂案件提供指导,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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