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为了做好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的现场执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将修订后的《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长政法〔2020〕520号)予以印发。

《标准》规定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不同金额区间惩罚力度,依照具体货值金额收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对于不在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地点和深度采砂的,将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违规距离、深度和时间处5或10万元罚款;对于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作业的,同样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砂许可证,并按照开采江砂重量处5或10万元罚款。
《标准》要求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对于逾期拒不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时间在30日以内(不含30日)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的罚款;60日以内(不含60日)是4倍的罚款;60日以上,则收取5倍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标准》还规定了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不同金额区间惩罚力度,同样依照货值金额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将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