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一家三口通过购买得来的采砂船,于禁采期漆黑的水上猖狂采砂1万余吨,并以每船4万元的价格售于他人。昨天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首例长江口非法采砂刑事案,并当庭宣判。
2019年5月,王某以128万元的价格购进一条采砂船,与其父被告人王某贺、其母钱某平合谋在长江上海段进行江砂开采及销售活动。经事先商议,王某将采砂船交与其父母管理。
法庭上,王某供述,由于没有合法手续,为了躲避检查,他们一般选择夜间作业。采砂前,王某先联系其舅舅钱某刚打探有无执法机关执法,并与运砂船约定采砂时间、地点。随后指使王某贺、钱某平驾船至采砂点与运砂船共同实施违法开采江砂行为。开采结束后,王某贺、钱某平向运砂船主收取砂款,并交与王某。
2019年6月至7月,上述被告人在禁采期内,采取上述方法多次伙同运砂船主非法采砂。其中,在长江上海段横沙通道东北侧水域为本案被告人某货船船主阮某某采砂3次,累计开采江砂1万余吨,并约定每船砂价格为4万元。阮某某分两次通过王某贺、钱某平向王某支付现金12万元。很快,公安执法部门将其查获,阮某某、王某陆续被抓捕归案。随后,王某贺、钱某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人介绍,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在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合法采砂。非法采砂行为通常由采砂方和运砂方配合作案完成。采砂船通常在夜晚漆黑的水面作业,作业过程全程熄灯,隐蔽性极强,不仅危害航运安全,也危害天然气管道等涉水设施的安全,在防汛期间对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危害更大,抢占资源也影响其他工程建设进度。
本案中,经过检测,王某等人开采江砂二氧化硅含量达到80%以上,完全符合矿产属性标准。上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阮某某、王某贺、钱某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采期伙同他人共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但考虑到4人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中被告人王某贺,钱某平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被告人王某等4人构成非法采矿罪,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的刑罚,缓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