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采矿权登记办理
1、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预留期届满前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三)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的。
2、申报材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立采矿权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非油气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矿山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矿山名称与采矿权人不一致时提交)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
(六)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出让收益缴纳凭证复印件。
(七)县级相关部门自然保护地核查意见。
(八)土地复垦费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处置相关资料、凭证。
(九)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字、企业盖章)。
(十)其他资料(根据有关政策变化需补充的资料)。
3、办理时限
自接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4、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收取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的每年500元。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开山采石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吕梁市水利局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转发省六厅局〈关于深化“放改服”改革规范矿业权和建设用地报批涉及各类保护地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吕自然资发〔2019〕542号)。
三、相关部门核查内容
水利部门的核查内容:除按照晋自然资发〔2019〕25号文规定外,应对市、县(区)所管河道保护范围、泉域保护范围、水库保护范围进行核查。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办理
1、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有剩余可采资源储量,需要继续采矿的。
(二)未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
(三)由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延续登记。
2、申报材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延续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矿山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矿山名称与采矿权人不一致时提交)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八)采掘现状平面图。
(九)县级相关部门自然保护地核查意见。
(十)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相关凭证。
(十一)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字、企业盖章)。
(十二)土地复垦费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处置相关资料、凭证
(十三)其他资料(根据有关政策变化需补充的资料)。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4、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收取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的每年500元。
5、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延长采矿期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开山采石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吕梁市水利局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转发省六厅局〈关于深化“放改服”改革规范矿业权和建设用地报批涉及各类保护地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吕自然资发〔2019〕542号)。
三、相关部门核查内容
水利部门的核查内容:除按照晋自然资发〔2019〕25号文规定外,应对市、县(区)所管河道保护范围、泉域保护范围、水库保护范围进行核查。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
1、申请条件
(一)由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登记。
(二)未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异常名录。
(三)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2、变更类型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包括增加或减少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等。
3、申报材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采矿权变更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文件)。
(三)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矿山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矿山名称与采矿权人不一致时提交)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属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或资源整合的需提供)。
(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变更矿区范围或资源整合的需提供)。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或资源整合的需提供)。
(八)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
(九)“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或资源整合的需提供)。
(十)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
(十一)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变更矿区范围或资源整合的需提供)。
(十二)县级相关部门自然保护地核查意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或资源整合的需提供)。
(十三)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字、企业盖章)。
(十四)其他资料(根据有关政策变化需补充的资料)。
4、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5、特别告知
(一)多种变更事项可同时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审批时限的,应一并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
6、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延长采矿期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开山采石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吕梁市水利局 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转发省六厅局〈关于深化“放改服”改革规范矿业权和建设用地报批涉及各类保护地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吕自然资发〔2019〕542号)。
三、相关部门核查内容
水利部门的核查内容:除按照晋自然资发〔2019〕25号文规定外,应对市、县(区)所管河道保护范围、泉域保护范围、水库保护范围进行核查。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办理
1、申请条件
由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采矿权:
(一)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
(二)属政策性关闭矿山的。
(三)全部位于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
2、申报材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非油气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
(三)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五)闭坑地质报告和备案证明。
(六)关闭矿山报告及有关批准文件;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或缴清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有关费用)的证明。
(七)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字、企业盖章)。
(八)其他资料(根据有关政策变化需补充的资料)。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4、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开山采石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