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入股一艘船舶。同年9月9日,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该船在长江武穴水域吴谷英锚地附近盗采一船江砂,次日该船在此地附近又盗采一船江砂,因操作不当,导致船舶触礁。案发后,武穴市公安局扣押该船及运载的江砂。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船运载的江砂单价每吨55元,价值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其入股的船舶违规安装采砂机械设备,且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实行并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武穴市公安局扣押的江砂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下一步,武穴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以法铸盾,重拳出击,有力震慑盗采江砂行为,“亮剑”护航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