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违规采挖河沙还是非法开采矿石,或是擅自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些都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
据了解,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刑事检察助力流域综合治理典型案例。其中,非法采砂拒不承认、未办手续盗采矿产等列入其中。两个案件非法销售砂石近5000万元。

非法采砂拒不承认
引导侦查追赃挽损
2017年4月,时任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龚某某以20万元价格从某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旱雨码头疏浚工程,随后与4艘工程船船主签订疏浚施工协议。
同年5月11日至7月20日,在明知不能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龚某某召集上述4艘工程船及其本人名下的“宏盛1号”工程船,在长江干流枝江段柳条洲河套子水域内采取接替采挖方式作业。
金某某、余某某按照龚某某指示,现场指挥5艘工程船超出规定范围采挖砂石,并将砂石出售给江苏、湖北等地的45名买家,共计非法采砂119万吨,销售金额4300余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龚某某等人订立“攻守同盟”,拒不承认非法采砂和对外销售的事实。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严密证据链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追赃挽损的助推作用,积极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劝服龚某某主动退赃,为国家挽回损失1200万元。
2022年12月,龚某某、金某某、余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15万元、10万元。
葛洲坝检察院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同时,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长江生态损害评估,以全方位履职助推长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协同治理。
未办手续盗采矿产
获刑罚金修复植被
2019年8月,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等人租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洋港镇某废弃大理石开采点用于开采石料及建厂。
2020年4月,柯某波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开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通过挖掘机、放气炮、放炸药等方式非法开采石灰岩,为其碎石厂提供石料。2021年1月,柯某波等人将该碎石厂承包给柯某春,后又从柯某春手中承包下碎石厂继续采石至当年8月。
经审计,该碎石厂非法采石总数量为12.97万吨,总价值人民币583.87万元。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由侦协办常驻检察官对该系列案件侦办进展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并由原办案检察官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保证案件顺利侦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为全面准确审查认定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参与非法采矿的时间段、数量、价值等重难点问题提供证据支持。
2022年6月30日,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000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共同退赔国家损失583.87万元。
阳新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配合,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共商生态修复方案,有力促进生态保护。柯某波等人自愿投入资金进行复垦复绿,目前植被已覆盖全部被破坏矿区,且苗木茂盛,生态修复取得良好成效。
据悉,2021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6616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572件2607人,批捕1034人、不批捕1573人;审查起诉案件5044件7699人,起诉3802人、不起诉389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