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文件精神,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济宁实际,近日,山东省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并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济宁市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涉及九个方面,重点强调了三项工作。
一是严格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明确了不同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严禁新设露天矿山占压耕地。
二是从严管理砂石资源。《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是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维护砂石资源管理秩序。各类建设项目需动用砂石的,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砂石料利用方案,明确砂石料利用量、利用方式、处置方式等,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组织论证后向社会公示公开,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领域涉及动用砂石料的建设项目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报备,严格执行砂石料利用方案。
三是强化露天矿山资源开发和修复监管。《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实施采矿终了管控制度和矿山修复项目“四个三维”数模监管模式,全面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效果。目前,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初步建立了露天矿山采矿终了效果管控和采修平衡管理制度,受到省自然资源厅充分肯定,并予以全省推广。
下一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持续抓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贯彻落实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最大效应,持续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自然资源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