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规范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现有生产煤矿在系统优化、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质效,7月11日,云南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各产煤州、市煤炭主管部门,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规范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现有生产煤矿在系统优化、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质效,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及范围
(一)适用条件
1.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2.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开采范围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开采范围发生变化,或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瓦斯等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保护层等开采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须对原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的项目。
2.增加井筒或改变井筒功能
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增加行人井、辅助提升井、进风井、回风井、排水井、排矸井等安全辅助井筒,或者改变现有井筒功能的项目。
3.系统优化改造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现有通风方式发生变化或需要做系统优化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管理、设计与审查
(一)项目管理
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要求,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原则上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机关申请备案,跨州(市)、县(市、区)的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设计与审查
1.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在编制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同时应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
2.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由省能源局负责审批。按照监管权限,国有煤矿由其上级公司报州(市)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能源局,地方煤矿由县、州(市)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省能源局。
三、监督与管理
(一)省能源局负责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工作统筹与管理,严格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开展竣工验收监督核查。
(二)州(市)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过程监督与指导,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通报给项目所在地政府。
(三)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对发现不按照审查批复内容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其及时纠正。
本文件由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涉及生产煤矿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