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湘突环改办函〔2019〕16号)和《关于转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行业)标准的通知》(湘突环改办函〔2019〕22号)相关要求,现将娄底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矿山开发生态环境问题严重”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矿山开发生态环境问题严重”。湖南省矿山数量多、规模小,现有在产矿山3600多座,超过九成矿权面积在0.1平方公里以下,没有规模效益,也无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部分在产砂石土矿未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越界开采、侵占林地、超规模开采等问题普遍,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不理想。一些砂石土矿也含有高毒性的重金属,矿权设置的前置条件还没有考虑矿产成分。
二、整改目标
深入推进全市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关闭淘汰落后小矿,将全市砂石土矿控制在84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至30%以上。全力推动全市砂石土矿专项规划实施,砂石土矿采矿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1平方公里。加大违法采矿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实现行业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有序、管理规范 。
三、整改措施
1、进一步淘汰落后小矿;
2、提升在产砂石土矿规模化开采水平;
3、加大违法违规采矿打击力度;
4、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5、加强有毒有害重金属成分管理;
6、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
四、整改完成情况
1、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小矿”整改措施的落实。严格按照《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在全市深入开展采(碎)石行业集中整治行动,对资源储量少、生产规模小、环境影响大、周边矛盾问题突出的矿山及同区域内采矿权数量过多的矿山进行整合或关闭。全市213家采石场关闭退出131家,减少到省厅控制指标数之内。所有关闭退出采石场按“三清两断”要求全部整治到位和注销到位,并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关闭验收和生态修复验收。
2、关于“提升在产砂石土矿规模化开采水平”整改措施的落实。我市积极推进砂石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着力提升在产砂石土矿规模化开采水平,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完成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截至2022年7月,全市5个县市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已通过省厅审核批复,砂石土矿规划规模全部达到30万吨/年以上,其中生产规模达30万吨/年的矿山2家,生产规模达50万吨/年以上的矿山41家,生产规模达100万吨/年以上的矿山40家。整合矿山和新设矿山规划开采区面积都达到了0.1平方公里以上。
3、关于“加大违法违规采矿打击力度”整改措施的落实。深入开展砂石土矿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制定印发了《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开展砂石土矿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年度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平安建设考评细则》,以铁腕整治打击无证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盗采等违法行为。将矿山卫片疑似违法图斑处置工作纳入月清“三地二矿”调度,加强矿山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的现场核实排查,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截止2022年10月25日,市本级现场核查卫片疑似违法图斑13件,处置13 件。全市立案查处各类砂石土矿违法违规案件27起,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50余万元,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3起,刑拘4人。
4、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整改措施的落实。我市高度重视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成立了娄底市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高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制定出台了《绿色矿山建设三年工作方案(2020-2022)》,明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同时,明确规定:对新设采矿权,在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 “受让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在投产一年零三个月内达到绿色矿山”;对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的矿山企业,要求其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中作出限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承诺,否则不予受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截止2022年10月底,全市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63家,其中砂石行业建成绿色矿山36家。
5、关于“加强有毒有害重金属成分管理”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据勘查规范,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中有毒有害元素分析内容的审查,要求新设(整合扩界)的砂石土矿在进行地质勘察时,增设矿石成份和有毒有害元素检测分析项,检测结果应表明符合矿权设置相关要求。对因有毒有害重金属成分导致无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坚决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6、关于“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整改措施的落实。严格按照省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39号)要求,加强新建和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落实“边开采、边治理” 制度;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设立生态修复基金专户,实行三方监管;组织开展矿山分期验收工作,推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年度验收制度,对生态修复任务验收不通过的,坚决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截止目前,全市生产矿山全部编制完成生态修复方案,2021年、2022年分别完成36个和38个矿山的分期验收,2021年生产矿山全部完成年度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名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21日
联系电话:0738-8258070
联系地址:娄底市湘中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