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曾都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曾都区公安分局森林大队配合区检察院、水利和湖泊局、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全区有采砂任务的河道、水库、水利工程、疏浚(清淤、河道岸线整治)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等多场所开展巡查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行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

此次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0余人次,重点对府澴河白鹤山桥与高新区交界处河道、府澴河府河镇孔家畈村段河堤、府澴河府河镇钰山砂站、府河镇冯家畈砂站、万店亿迅机制砂生产站等五处进行巡查。检查现场管理情况及有无非法组装的吸砂机具;巡查打击零星盗采行为及沿河村民在房前屋后非法囤砂售砂行为;检查处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影响泄洪及河道安全的违规行为;检查沿途运砂车辆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情况等。
[普法小课堂]
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