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及城市更新也在加速推进,建筑垃圾的管理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有效应对建筑垃圾带来的环境挑战,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各地加强立法工作,相继出台并施行各具特色的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这些法规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全流程进行详细规范,有效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分类处理、推动综合利用。
分类处理 完善监管机制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于本月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全周期管理”为核心,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构建起覆盖产生、运输、处置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在责任划分上,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及相关污染防治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条例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单位应明确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设计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减少材料损耗和垃圾产生;施工单位需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此外,针对装修垃圾,条例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需采取多项措施减少垃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也需按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核准,获得许可后方可运营。
统筹协调 促进区域平衡
同样于本月起开始施行的《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突出“资源再生”理念,构建“源头减量—精准分流—高值利用”的循环体系。条例要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实行统筹协调、属地负责、分类处理、全程监管。
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要求。条例明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因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措施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聚焦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义务,规定建设单位应保障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和运输处置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条例对施工现场管理作出细化规定,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还对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强化了全过程数字化监管要求。
回应群众对装修垃圾的管理需求。条例明确城乡居住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等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和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情形,对管理责任人赋予存放点设置、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义务并设定了处罚。同时,明确了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以期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装修垃圾长效管理机制,破解装修垃圾管理难题。
聚焦工程渣土消纳出路。针对消纳场地资源不平衡、核心城区无法自行消纳的难点问题,条例提出建立跨区、县(市)处置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加强市级统筹协调和应急保障场地建设,强化规划引领,落实处置设施规划布局,保障设施用地。
构建体系 强化监管服务
即将于下月开始施行的《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足沿海城市特点,构建陆海联动治理新格局。条例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要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制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源头减量和排放管理上,条例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处理等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监督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需申请建筑垃圾排放许可,编制处理方案并备案。对于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小型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也明确了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
条例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运输单位需取得准运许可并实行告知承诺制。此外,条例还对建筑垃圾的利用和处置场所建设、运营等进行了规范,鼓励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规范流程 推动资源化利用
《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于下月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在建筑垃圾产生和贮存管理方面,条例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工艺等实现源头减量。要求建设工程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产生量、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等内容。规定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需设置临时贮存场所,并采取防尘、防渗等环保措施。
条例指出,建筑垃圾运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推行市场化、专业化运行机制。运输单位需具备一定条件,如拥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固定办公和停车场地、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运输车辆也应具备全密闭运输装置、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等,且在运输过程中需遵守多项规定,如确保卫星定位监控装置正常运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等。
在消纳和利用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组织建设消纳场所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政府优先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在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将部分建筑垃圾作为土地整理的填充材料。消纳场所运营单位需遵守多项规定,如选址符合规划、具备相关设备和设施、对建筑垃圾进行规范处理等。
各地法规虽然在具体条款上各有侧重,但都围绕着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推动综合利用和实现无害化处理的共同目标。这些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建设的绿色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