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地方、单位和个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用矿意识,对违法用地用矿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5起矿产违法案件,其中4起砂石相关,包括:
庐山市李某某擅自在星子镇胜利村牌楼下湾开采建筑用砂案,目前,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鹰潭市余江区李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3人违法开采建筑用砂2415.88方,没收违法所得12.96万元;袁州区某矿业公司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吉安市峡江县擅自在马埠镇夏塘村开采建筑用砂案,没收违法所得16.545万元。
具体如下:
1、庐山市李某某违法采矿案。2023年12月,李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星子镇胜利村牌楼下湾开采建筑用砂。同月,庐山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李某某违法开采建筑用砂1552.37吨。2024年1月,庐山市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余江区李某某等人违法采矿案。2023年3月,李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3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邓埠街道办事处人才公寓东南方向开采建筑用砂。同月,鹰潭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李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3人违法开采建筑用砂2415.88方。
鹰潭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5月,余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不等,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96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3、安远县蔡某某等人违法采矿案。2023年1月,蔡某某、欧阳某某、郑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等5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车头镇南屏村观音山开采稀土。2023年2月,安远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蔡某某等人非法开采水稀土440包,经省自然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造成稀土氧化物(SRE2O3)破坏量5.615吨;经安远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单价36万元/吨,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02.14万元。2023年12月,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蔡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30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4、袁州区某矿业公司违法采矿案。2018年6月至2022年6月,袁州区某矿业公司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23年6月,宜春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62.489万吨。7月,宜春市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峡江县陈某某等人违法采矿案。2023年5月,陈某某、郭某某等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马埠镇夏塘村开采建筑用砂。2024年5月,峡江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陈某某等人违法开采的建筑用砂价值14.01万元。
同月,峡江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4月,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5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