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于近日印发《矿业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方案评审职责、空白区块出让等作出规定,明确工作流程,加强过程监管。
对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范围要与已设采矿权毗邻,面积小于已设采矿权面积的30%,且距采矿权边界小于300米(含);对夹缝区域资源协议出让的,矿业权要属于同一主体且在有效期内,矿业权(含已批复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之间、同一采矿权不同区块矿区范围边界之间最远距离应小于300米(含);对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在采矿权矿区范围外的,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可以将超出矿区范围部分以协议出让方式纳入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
对涉及协议出让或整合矿山的地质报告及“三合一”方案评审,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核查意见或经批准的整合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和省矿业权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意见开展地质报告和“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
对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平台等报送的空白区出让区块,区分采矿权周边空白区、已知成矿带范围内空白区和其他空白区3种情况,开展市县核查和处室协查;对已知成矿带范围内空白区和其他空白区,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对报送的区块区域地质、物化探异常、采矿遗迹等情况进行核查,结合周边已设矿业权进行地质评价,符合出让条件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办法还对勘查投入审核、出让底价及熔断价格等方面作出了规定。